【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8日清晨,沈女士駕駛電動車有事外出,從家里出發沿鄉間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中電動車被一根從電線桿上懸掛垂落至路邊的電線絆住,電瓶車失控摔倒,導致沈女士受傷,電瓶車損壞。沈女士經就醫診斷為肩袖損傷并住院進行手術治療。

事發后,當地村委會干部沿懸掛垂落電線“順藤摸瓜”,發現垂落電線連著運營商的表箱,沈女士家屬向當地運營商反映并向公安機關報警,出警現場運營商亦派工作人員對懸掛垂落電線進行了拆除清理,消除安全隱患。

沈女士與運營商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后沈女士以如皋某運營商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爭議焦點】

運營商懸掛垂落電線與原告駕駛電動車摔倒受傷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告運營商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如皋某運營商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女士各項損失合計33563.12元。

【案例評析】

本案系典型的不動產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懸掛垂落的電線屬于被告運營商所有,其作為所有人對電線負有管理、維護、巡查和及時消除隱患的義務,運營商疏于管理,發現情況遲,致使原告沈女士摔倒受傷,審理中運營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必要管理、注意義務,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被告運營商應當對原告沈女士因事故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沈女士駕駛電動車行駛過程中應當仔細觀察路況,遇到情況妥善處置,其發現情況遲未能妥善處置,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法院最終判令由原告沈女士自行承擔自身損失的30%,由被告運營商承擔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