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一男子唐某得悉自己父親與人爭吵互毆后,心生報復歹念,竟然向被害人門店里丟入燃燒的鞭炮并導致門店起火。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該起放火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唐某的父親與被害人唐某松因租賃糾紛發生爭吵并互毆。當日18時許,唐某得悉唐某松毆打其父親后,遂生報復之念,在本市呂四港鎮購買鞭炮一卷并帶陳某(已另案處理)等人來到唐某松經營的重慶鮮面店。后由陳某抱腰舉高,唐某將鞭炮(小掛鞭)的一頭通過門市后窗破碎的玻璃拋進室內,將另一頭用隨身攜帶的香煙點燃后離開。后唐某等人發現門市內產生濃煙后返回現場附近,同行人員發現有火光提醒是否需要報警,唐某稱沒事,之后離開。18時48分許,群眾發現火情后報警。18時49分許,消防中隊接警后趕至現場,發現店內有面粉、煤氣罐等大量易燃物品,后開展救火成功將火撲滅。經鑒定,唐某松店內的干面條、墻面板等物品被燒毀,損失價值共計5334元。

2023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曾在啟東市呂四港鎮來鶴路江湖川菜館內遇見被害人唐某松,出于報復心理,將一盆毛血旺潑酒在唐某松身上,后又使用餐具砸唐某松。唐某因此被啟東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為泄憤報復,估計放火燒毀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維護公共安全,懲罰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