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爭搶生意發生糾紛,原告在醫院“小病大治”,故意進行多項無關檢查,延長住院時間,法院該如何判決?近日,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于原告“過度治療”的費用,判決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小偉和小美是一墻之隔的鄰居,都在自家門店做小吃生意,因年輕氣盛,經常有些小摩擦。一天,因爭搶生意雙方又發生口角,相互辱罵中小美踢了小偉腹部一腳。后小偉至市人民醫院就醫檢查,并住院治療數日,花費近2萬元。公安機關對小美作出行政拘留貳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決定。后小偉將小美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在內的各項損失22800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被告小美辯稱,發生糾紛雙方都有責任,自己僅踢了原告一腳,原告傷情顯著輕微,僅為表皮挫傷,且原告正值青壯年,就醫后竟然先后進行頭部核磁共振、“急性心肌梗”等檢查,并開取中老年人才會用到的藥品,其檢查與治療方法明顯與診療意見的病癥程度不符,其過度治療費用不應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糾紛而相互辱罵,被告小美后踢了原告小偉腹部一腳,致其受傷,雙方均存在過錯。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小偉、小美對本次糾紛分別承擔 20%、80%責任。

原告小偉傷情顯著輕微,本院僅支持其在醫院檢查、住院期間的合理損失。關于其住院期間支出的醫療費用,綜合其受傷部位、程度及住院治療情況,法院認為其住院治療的相關檢查存在過度、無關聯性的情況,本院酌定支持醫療費中的5000元。原告未舉證證明其收入、誤工情況,關于其主張的誤工費,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關于誤工期限,結合原告傷情實際狀況,酌情支持住院期間6日及出院后14日。關于護理費,因傷情輕微,支持住院期間6日,按護工標準100元/天計算,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參照江蘇省2022年度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小偉各項損失合計7785元。被告小美應賠償其中的80%,即6228元(取整數)。故判決被告小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小偉項損失合計 6228元,駁回原告小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誠實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民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部分被侵權人基于索賠心理和懲罰心理,采取過度治療方式,故意延長住院時限、超范圍醫療檢查、甚至治療與侵權行為無關的疾病,以獲取侵權人賠償更多費用。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不僅浪費了醫療資源,更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不可取的,其造成的不合理費用法院不予支持,只能自己“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