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發生爭吵后被砍傷 能否算工傷?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孫潔 發布時間:2023-10-16 瀏覽次數:2742
朱某是某公司廚師。2021年3月,朱某與同事黃某在食堂因菜品問題發生爭吵,后被黃某投擲菜刀受傷,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左胸部及左耳軟組織刀砍傷。黃某經人民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朱某6萬余元。
朱某向轄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朱某認為,如果其不履行工作職責對菜價、菜品進行調整,不會與黃某發生爭吵,并導致黃某故意傷害致其受傷的事實,且糾紛發生后,其始終沒有嚴重不當行為,對暴力侵害無明顯過錯。自己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辯稱,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九條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職工由于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傷害,該暴力等傷害應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朱某作為廚師,因菜品問題與李會波發生爭吵,在互有口角刺激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措施解決,進而引發肢體沖突并受傷。朱某受到的傷害,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與同事黃某之間因工作瑣事產生的糾紛,與朱某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存在直接或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核心判斷要素是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朱某和黃某發生爭執雖然是由工作問題引發,但在糾紛發生后,面對同事、主管的勸阻并未停息沖突,亦未尋求在場上級領導的幫助與協調,而是在手持菜刀的情況下繼續爭吵。朱某所受傷害的直接原因是沖突升級后所遭受的黃某個人暴力侵害行為,非因履行本職工作造成,與其工作職責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人社局所作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使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工作中因理念、觀點不同,與同事產生分歧的情況并不鮮見。因履行職責發生爭議時,應當保持克制和理性,妥善處理,必要時尋求同事和領導的協調與幫助,盡早結束沖突狀態避免事態擴大嚴重化。勞動者應當以恢復正常履行工作狀態為目的,選擇合法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糾紛處理行為不應超過合理、必要限度,否則可能會阻卻履行工作職責與受到暴力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導致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從而失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所依法享受的醫療、康復、因公致殘、因公死亡等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