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顧某系朋友,2021年胡某請求顧某作為股東一并設立了某餐飲公司,顧某認繳出資5萬元,胡某認繳出資1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25年10月31日。后餐飲公司經營不善拖欠河魚經營部貨款8萬元,后法院判決餐飲公司給付河魚經營部貨款8萬元。餐飲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經河魚經營部申請強制執行后,仍未能執行到該餐飲公司的任何財產。河魚經營部遂起訴餐飲公司股東胡某、顧某要求其二人在對該餐飲公司出資范圍內對餐飲公司不能清償河魚經營部貨款8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接到法院傳票的顧某一頭霧水,自己明明就是幫胡某而已,根本不參加公司經營,胡某當時也跟他保證,無需他出資,餐飲公司的債務與他無關,怎么就成被告了。庭審中,顧某還提到,店員受傷的醫藥費8萬元,因胡某手頭緊張其還墊付了。胡某至今也未能歸還8萬元,現在胡某也不見蹤影。顧某還表示,這8萬元可視為其對餐飲公司的出資,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顧某作為餐飲公司股東,出資均為認繳,雖然出資期限現均尚未屆滿,但因民事判決所確定的公司債務經人民法院窮盡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終結執行程序,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形。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顧某墊付的8萬元系顧某對對餐飲公司的出資。故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河魚經營部作為債權人以餐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胡某、顧某在未出資范圍內對餐飲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提醒,顧某因友情成為公司股東,現實生活中不免存在類似的情形,友情做法定代表人、友情擔任合伙人,但這種“友情”其實存在法律風險。因為工商登記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合同相對人會基于登記信息來主張權利,所以,這種所謂的“友情幫助”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認繳≠任性,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用于清償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