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系淮安市某高層小區605室業主,王某為同一樓層606室業主,兩房屋之間設有鏤空連廊、露臺及一個口字型通風井,李某戶北側房間主要依靠鏤空連廊和通風井進行采光和通風。2022年,二業主先后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裝修。裝修過程中,王某擅自將其室外消防連廊兩側圍欄拆除后安裝玻璃窗,于連廊東側安裝玻璃門鎖封閉后形成玻璃房獨自使用,并在玻璃房內安裝吊頂、櫥柜及鋪貼了瓷磚;同時,王某將連廊北側原有的露臺鋪貼瓷磚,在露臺的東側亦安裝一扇玻璃門鎖,將露臺形成獨自占用的空間。鄰居李某認為王某改造連廊、搭建玻璃房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拆除并恢復原狀。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涉案連廊應屬于同樓層業主為保障通風、采光、消防所共同共有,被告戶將連廊及露臺進行拆改裝修后形成封閉玻璃房供自己使用,屬于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原告戶的通風、采光并存在消防隱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玻璃房及其內部設施并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案涉連廊系兩邊住戶共同走動使用,同時兼具通風采光、消防安全、遠景觀賞等實用功能。被告王某擅自將連廊、露臺封閉,占用的是與同層住戶的共享空間,不僅影響鄰戶的采光需求,更容易造成安全隱患,故業主在改造生活空間時并不能我行我素,還需要尊重相鄰權人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