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法院)關于罪犯范珂珂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3-10-12 瀏覽次數:4950
關于罪犯范珂珂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公示
(2023)蘇0111刑更5號
罪犯范珂珂,女,1997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81199706151242,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橫港鎮繁榮村橫港街4號,住江西省瑞昌市惠民家園1棟12號。
罪犯范珂珂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23年8月8日,罪犯范珂珂以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范珂珂確實處于哺乳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 )第五條第一款第( 二 )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如下:
對罪犯范珂珂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現將對罪犯范珂珂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