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之后出意外,同飲者是否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時靖 發布時間:2023-10-11 瀏覽次數:2474
近日,如東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一起在朋友家吃飯喝酒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錢某與趙某是好友,兩人經常在一起吃飯,喝酒,聊天。某天,錢某組織家宴,但并未邀請趙某。晚餐快結束時,趙某因其他事情來到錢某家中,錢某知道其沒有吃晚飯,就邀請趙某吃個便飯。隨后,趙某開始吃飯,并自斟自飲,喝酒數杯。直到晚上9時30分左右,趙某酒足飯飽,騎著兩輪電動車離去。約30分鐘后,趙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的家屬遂訴至法院,要求錢某及同飲者賠償因趙某死亡產生的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趙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是偶然一次飲酒,對自身酒量應有清晰的認識,并且在無人勸酒,強制喝酒等不得不喝的情況下,應對自己飲酒和飲酒后的行為負責。二、趙某騎兩輪電動車離開前后并沒有出現醉酒不能自理或發生其他危險情形,錢某也無法預見趙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錢某對趙某沒有勸阻和照顧的法律義務。在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趙某自愿補償錢某家屬一萬元,法院予以確認。
法官說法:親友之間一起吃飯、飲酒是正常合法的社交活動之一,其本身不直接導致在法律上產生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飲酒會降低對自身的控制力也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所以飲酒者應當是自身生命安全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同飲者僅需要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共同飲酒中,如發生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然勸酒或者飲酒者出現醉酒失去或者即將失去自身控制力,而未盡到照看義務,以及其他侵權行為的,同飲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