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隱瞞事實逾期舉證,法院:罰款!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嚴永宏 發布時間:2023-10-11 瀏覽次數:2207
開庭時隱瞞實情,敗訴后上訴卻又拿出新證據,這會造成怎樣的法律后果?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就遇到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8月的一天,張某駕駛汽車行駛在沈海高速上,因違法變更車道,所駕車輛碰撞到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汽車副駕駛位上的王某因事故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鑒定,王某因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此后,王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30余萬元。案件審理中,王某提到他們一行是去安裝空調,法官詢問張某是否存在職務行為,張某沉默沒有回答。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看似毫無爭議的結果,張某卻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張某提出事發時其系南通某貿易公司指派至鹽城安裝空調,并提交了雇主責任險保單、電子工作證、微信群聊天記錄等佐證其主張。因出現新證據,二審發回重審。
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在重審過程中,依法追加貿易公司為共同被告,經重審后認定張某駕車是履行貿易公司的職務行為,并判決貿易公司向王某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張某在原一審中故意不提供證據,故意逾期舉證,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還對張某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本案中,張某故意逾期舉證,該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關系到裁判結果。張某在訴訟中進行證據“突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僅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在采納張某抗辯主張的同時對其司法制裁,有利于引導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樹立“誠信訴訟”“及時舉證”的規則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