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保單法院如何認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趙容容 發布時間:2023-10-10 瀏覽次數:2182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13時20分,賁某駕駛車牌號為蘇FXXXXV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如皋市搬經鎮橫埭村馬某某家院內由南向北倒車時,疏于觀察,擠壓路東側房屋,致該房屋部分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就該房屋的損失,馬某某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賁某所駕車輛保險公司賠償33663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我司承保的車牌號為新BAXXXX,與肇事車輛蘇FXXXXV車牌號不一致,投保人在向我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時使用的是偽造行駛證購買的保險,其在購買時沒有向我司如實告知,惡意欺騙,該份保險非我司真實意思表示,我司認為該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為:一、被告保險公司未有證據表明賁某某在投保時存在欺詐行為。二、被告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性的保險機構,在承保時理應盡到對相關證件材料的嚴格審核義務,即使賁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在投保時存在行駛證信息造假的行為,該司通過嚴格審核應當可以查明并拒絕承保。三、確定車輛的唯一性是依據車輛識別代碼及發動機號碼,而非車牌號碼。雖然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司承保車輛車牌號為新BAXXXX號,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商業三者險保單載明的車牌號為蘇FXXXXV,上面的相關信息均與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致。且被告賁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三者險保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均為LZZ8EXVB5LC301583,發動機號均為200417234427,案涉兩份保單能夠確定指向車牌號為蘇FXXXXV,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蘇FXXXXV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典型意義】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大型車輛如重型自卸貨車、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些農用拖拉機,多委托“保險中介”進行購買,通常承保的保險公司為新疆、內蒙古等地區的保險公司,中介提供給保險公司的信息存在虛假,但保險公司為了承保業務未能認真審查,而出具了保單。且事實上的投保人收到的中介的保單又是與自身的行駛證相一致的。保險公司自知道虛假之日起,可以起訴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但在解除之前發生的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除之后發生的事故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廣大車主在委托所謂中介購買保險時,需要清楚相應的風險,最好選擇官方平臺或直接至保險公司柜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