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孝敬父母還是轉移財產?離婚時對方給父母的大額轉賬還要得回來嗎?
作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楊潔 楊娟 發布時間:2023-10-10 瀏覽次數:9863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好事成雙》,真實還原了現實生活中婚姻的諸多形態。在劇中,丈夫“衛明”婚內出軌后,為謀求離婚時的最大私利,不惜非法轉移財產、藏匿孩子……然而現實往往比劇情更精彩,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當事人圍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一方甚至為獲取更多財產,以贍養父母為名偷偷轉賬,最終仍躲避不了法律的公正審判。
案情簡介
2017年,王某與李某相戀結婚。2020年,當事雙方因感情生變開始分居,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李某不同意離婚,且當事雙方未達法定“感情破裂”標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持續惡化,王某再次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
經查實,自2020年以來兩年多時間內,李某先后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給付80余萬元,王某主張李某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嫌,要求價款補償。此外,王某母親曾出資購買房產一套,該房產由王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進行產權登記,登記所有權人為王某、李某二人。針對該房產,李某以該房產登記于雙方名下為由要求對半分割,獲得價款補償;王某則主張該房產系其母親出資贈與其個人財產為由,拒絕分割.
法院審理
關于夫妻一方以“贍養父母”為由進行大額轉賬的問題。徐州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有關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法律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雖然李某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其在兩年多的時間內轉給其父母80余萬元,既沒有與王某協商,事后也未告知王某,上述財產均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結合李某父母身體健康、均有穩定收入,并不存在經濟上的困難,李某在兩年多的時間內支出80余萬元用于贍養父母及生活支出,并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扣除李某自愿孝敬父母及日常生活消費的合理開支,依法認定李某針對余下款項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酌定由李某補償王某35萬元。
關于夫妻一方存在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徐州泉山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中,李某存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結合法律規定,在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于李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針對涉案房屋,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該房產系王某母親出資購買,基于雙方特殊關系,王某同意將李某登記為所有人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彼此信任,加強夫妻感情,另結合李某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行為,因此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判定涉案房產所有權由王某取得,王某給予李某房產價值25%的補償。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財產從性質上說屬于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對共同財產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通過偽造債務等非法手段據為己有的,都是對另一方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另一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即使是在雙方離婚后才發現上述行為,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總之,情生而聚、情滅而離,無論何時何地,莫要為了一己私欲,讓“小聰明”釀成“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