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情意正濃、互相關切,為了表達愛意,常常會發紅包、轉賬、贈與禮物或者產生共同消費等其他經濟往來。分手之后,回想付出的青春已無法挽回,付出的財物一分一厘也要錙銖必較,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還能要回嗎?

近日,如皋法院磨頭法庭審理了一起返還財產案件,經法官組織調解,雙方當庭交接了一批名牌包、名貴首飾、電子產品等高價物品,為一場不太愉快的分手畫上了句號。

小磊和小晴(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二人雖相隔千里,但感情持續升溫,小磊為表達愛意經常給小晴轉賬用于各種花銷。就這樣,二人戀愛不到一年,小磊已累計微信轉賬十余萬元給小晴。雙方也準備步入婚姻殿堂,舉行了訂婚儀式,小磊家又另行給付了禮金。然而在訂婚后不久,二人產生矛盾,小磊提出分手。

經協商,小晴退還了全部禮金。分手后的小磊仍要求小晴返還轉賬款項十余萬元。小晴則認為那是小磊的贈與,且已用于二人的花銷,無法返還。小磊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徐潔仔細查明了轉賬的動機、用途等。小晴表示,收到的轉賬攢起來購買了名牌包包、首飾及電子產品以及日常開銷。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轉賬款項是否為附條件的贈與及大額款項是否應當返還。為了實質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情理法”并用進行釋明,雙方均同意調解處理。最終,小晴同意返還三萬元現金以及購買的名牌包、首飾及電子產品,雙方當場交接完畢,糾紛圓滿解決。

近年來,情侶分手后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財產的案例常常出現,那么戀愛期間的款項往來性質如何認定、是否都要返還呢?法院在認定款項性質時,通常需結合當事人雙方行為當時的意思表示、戀愛關系、金額大小、使用目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常見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贈與。戀愛雙方的轉賬如果沒有明確的備注與說明,很有可能認定為贈與。無條件的贈與。用于共同的日常消費以及合理范圍內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最常見的“520”“1314”等特殊金額轉賬或在七夕節、情人節、紀念日等特殊節日所轉賬的款項,應認定為表達愛意的贈與,贈與人交付后主張返還,一般不予支持。戀愛終止時,如果受贈人自愿返還的,可以坦然接受;如不愿返還的,那就讓往事隨風而去,畢竟也曾收獲美好的回憶,誠信最重要。附條件的贈與。如果轉賬金額明顯過高,如購車款、購房款或者大額轉賬等,一般系基于締結婚姻目的的贈與,在雙方無法實現結婚目的時,贈與方可以請求返還。判斷是否“大額”應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二是借貸。情侶分手后還常以借貸為由主張損失。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須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及交付憑證兩個要素。因此,除轉賬記錄外,給付一方還需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系借貸,建議當時明確注明借款用途及償還時間、利息約定等事項。

法官提醒:愛情雖甜蜜,轉賬要理性。錢財禮物雖可表達愛意,卻遠遠比不上真心相待的點點滴滴,戀愛關系中的雙方均應妥善處理好家庭、感情與經濟的關系,切勿因愛生恨、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