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壇法院)罪犯鄧洪英暫于監外執行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 發布時間:2023-10-09 瀏覽次數:2562
罪犯鄧洪英,女,1985 年7 月3 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6198507032521,漢族,云南昭通人,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育英路一出租房,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墨翰鄉金竹村百羊子社17 號。曾因賭博,于2021 年9月28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 年5 月18 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22 年11 月23 日作出逮捕決定,因疫情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2022年11 月24 日轉取保候審。
罪犯鄧洪英因犯賭博罪于2022 年11 月29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在收監執行過程中,鄧洪英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后本院提請常州中院對罪犯鄧洪英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組織鑒定,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組織診斷,認為罪犯鄧洪英至檢查日期時處于懷孕期。經征求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金壇檢察院認為罪犯鄧洪英處于懷孕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本院對罪犯鄧洪英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鄧洪英處于懷孕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鄧洪英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