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壇法院)罪犯錢衛平暫于監外執行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 發布時間:2023-10-09 瀏覽次數:3289
罪犯錢衛平,男,1979 年3 月4 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2197903045813,漢族,江蘇金壇人,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朱林鎮李巷村委火燒圩村42 號,住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鳳凰城15 幢丙單元401 室。曾因賭博于2008 年3 月3 日被原金壇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1 年11 月23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012 年4 月16 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1 年11 月10 日被取保候審,2023 年1 月18 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因病未能執行,同年1 月30 日被取保候審。
罪犯錢衛平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3 年2 月1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決后,錢衛平以其患有高血壓、腦梗死等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3 年2 月24 日,本院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技術審核。2023 年3 月31 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為罪犯錢衛平為腦梗死后遺癥,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征求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金壇檢察院認為罪犯錢衛平所患疾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建議本院對罪犯錢衛平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錢衛平為腦梗死后遺癥,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錢衛平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