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甲與乙是夫妻關系,丙與丁也系夫妻關系。

甲與丙曾一起合伙經營水果店,后丙與甲達成一致意見,丙將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給甲并退出合伙關系,甲向丙支付轉讓款20.5萬元,但甲未按約支付轉讓款,丙遂訴至法院要求甲支付轉讓款,經法院判決,甲需向丙支付20.5萬元轉讓款及相應的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甲仍未履行付款義務。

丁為實現已經確認的債權,遂將相關情況在抖音上發布,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部分顯示:1.欠條照片1張,內容是甲于2021年9月8日出具欠條,欠丙人民幣20.5萬元,到2021年12月31日還清;2.法院民事判決書為背景,并附一段文字述說討債過程。與此同時,丁還在抖音上發了一張圖片,背景是乙,寫有一段存在侮辱性的文字,發出不到一分鐘就刪除了。

甲、乙訴至法院,要求:1.丙、丁立即停止對甲、乙的侵權行為;2.丙、丁立即向甲、乙賠禮道歉,為甲、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丙、丁賠償甲、乙因維權造成的損失1078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庭審中,丁陳述其在收到起訴狀后已經全部刪除了抖音賬號中涉及甲、乙的內容。甲、乙對抖音賬號相關內容已刪除的情況予以確認,認為丁已停止侵權行為。但丙、丁認為,其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行為,因此,請求駁回甲、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本案甲、乙結欠丙、丁水果店歸并結算款是客觀存在的,本院已對該債權債務作出了民事判決,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強制扣劃了甲或乙的銀行存款。丁在抖音上發布的截屏內容所反映的事實是真實的,并沒有捏造事實,但是丁表達的方式不當,以侮辱性的語言發泄情緒,故本院認定丁的行為對甲、乙的名譽有一定的損害。現丁已經全部刪除了抖音賬號中涉及甲、乙的內容,停止了侵害行為,不會對甲、乙產生持續影響。

丁于2021年12月31日到乙店里鬧是因催討歸并款,催討行為僅限于水果店內,且該債權債務已經法院判決確認。雖然此種催討方式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是不能認為此種的催討行為就侵犯甲、乙的名譽權。一分鐘抖音屬于隱秘性事實,大范圍公開該隱秘性事實只會對相關當事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并且作為原告的乙本身存在過錯,因此,對于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酌定丁應賠償甲、乙公證費損失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審理結果:

一、確認丁已經刪除在抖音上發布的涉及甲、乙內容的圖片;

二、丁應賠償甲、乙公證費損失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元,合計15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日內付清;

三、駁回甲、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維權有界限,越線應擔責,權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實、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則,否則維權不成反成侵權。

短視頻時代的到來,豐富了我們的維權途徑和維權手段,但同時也增加了權益遭受侵害的風險。本案丁某在抖音發布的民事判決書本就是公開的,其發布并不違法,但其發布不到一分鐘刪除的抖音帶有明顯的侮辱性語言,構成對甲、乙的侮辱,客觀上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侵犯其名譽權,丁在抖音曝光過程中超出權利邊界,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名譽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人格權利。網路時代的到來,無論是微博、朋友圈,還是本案的短視頻,均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大的特征,造成的影響往往會超出發布者的控制,正是由于特殊性質,公民在網絡上發言更需謹慎。對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應理性對待,采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公民在利用網路手段維權時,應當遵循善意、誠信、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則,實事求是、自我審查視頻內容和文字內容,防止言辭激進、方法失當帶來的侵權風險,營造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風氣。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