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顧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花市路由北向南行至如泰河大橋北側路段,車輛碰撞周某1駕駛因車輛發生故障停放于道路最西側機動車道內的輕型欄板貨車、站于貨車左前方的周某2及冒某某駕駛停于貨車前方的小型轎車,致周某2受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三車損壞。周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1、冒某某、周某2均無該事故責任。周某2的近親屬因與被告顧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不成,遂向法院要求顧某某及其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方1466390.89元。

【裁判結果】審理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顧某某的肇事車輛事發時是否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問題。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某駕駛的案涉車輛投保單上載明的性質為家庭自用,從肇事車輛的外觀形狀看,肇事車輛為小型面包車,小型面包車的用途并非僅用于載人,裝運貨物也屬于正常的使用范圍,且發生交通事故時系用于運送自家生產的蘑菇,車輛用途屬于能夠預見的狀況,本起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顧某某在夜間駕車“打瞌睡,從第三車道駛入第四車道,未確保行車安全”所致,機動車本身具有高速移動的危險屬性,本起交通事故是可預見的普通交通事故,并非因為肇事車輛出于持續性顯著危險狀態導致事故發生,無法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發生與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有內在因果關系。本院經審理后,判決如下:一、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方賠償款1466390.89元。二、駁回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隨著經濟的日益增長,小型面包車進入千家萬戶,小型面包車的用途并非僅用于載人,裝運貨物也屬于正常的使用范圍。在實際生活中,小型面包車的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是選擇的“家庭自用”,但實際使用中不可能僅僅用于載人,偶爾裝載一些貨物也是屬于正常情況,并不能因此就斷定改變了使用性質,前提是不能存在違法裝載、違法改裝的行為。若購買小型面包車需正常用于載貨盈利,那么投保時就應當向保險公司闡明,投保與之相對應的保險即應當視作營運車輛進行投保。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個人將私家車用于跑“滴滴”,這就屬于典型的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一旦發生事故,商業三者險就要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