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法庭秩序,不顧審判人員勸阻,無故謾罵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近日,興化法院對劉某某擾亂庭審正常秩序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在趙某某訴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劉某某因不贊同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師的陳述,無視法庭秩序,在庭審期間屢次出言不遜、公然辱罵原告及代理律師,嚴重擾亂了庭審正常秩序。

因劉某某庭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向本院具結認錯悔過書,興化法院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給予劉某某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

日前,承辦法官當庭對劉某宣讀處罰決定書,劉某亦表示承認錯誤、接受處罰,當日主動繳納罰款,并保證今后定會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庭是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判工作的專門場所,也是彰顯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神圣殿堂。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查清案件事實、明晰法律關系的基礎,是提高審理質效、守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保障。庭審活動代表著法律的尊嚴,其莊嚴肅穆應當得到全體訴訟參加人員的尊重和維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秩序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本案中,劉某某多次辱罵對方當事人及律師,擾亂了法庭秩序,法院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彰顯了司法權威不容挑釁,法庭秩序不容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