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買賣雙方本應按約定向中介支付約定的中介費,但我市一房主卻因這筆費用與中介產生了糾紛。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1月,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李某將自己位于濱江新城的一套別墅出售給張某,成交價 8680000 元。張某支付李某第一筆款項時,李某必須支付中介方中介費 80000 元;張某則在過戶前支付中介方中介費80000 元。此合同在買賣雙方簽字后,則視為中介“牽線搭橋”成功,合法收取傭金。

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李某定金480000 元。然而,不久后張某與李某因房屋買賣出現糾紛,經靖江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協商解除了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李某也沒有再支付中介費。不過,中介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中提到,若日后任何一方發生變更,則中介費一律不退,未付一方須補交,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條款,李某需支付中介費 8 萬元。中介多次向李某催收中介費無果,于是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中介費及延期支付產生的利息。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張某、中介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該協議雖未能實際履行,但中介作為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約定,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張某已向李某付了定金,中介有權向李某主張相應中介費。

對于中介費的數額,按照二手房買賣的一般操作流程,中介人的服務不但包含推介房源、促成簽約,而且包含協助過戶、房屋交接等后續流程的完成,這些環節均需要中介方承擔成本,但是案涉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客觀上減少了中介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最終,靖江法院判決李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費 35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為基數,自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