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還、逃避執行,擅自處置藏匿法院查封財產,以為一直拖下去就能高枕無憂?本來是民事責任,最終卻承擔了刑事責任。9月26日,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秦某與被告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王某與被告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宿城法院分別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3月12日作出(2021)蘇1302民初7563號民事調解書、(2022)蘇1302訴前調確265號民事裁定書,確認被告人張某歸還秦某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歸還王某借款本金48萬元。調解書及裁定書生效后,被告人張某未履行給付義務,秦某、王某先后向宿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被告人張某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

宿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了(2022)蘇1302執215號執行裁定書、(2022)蘇1302執259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告人張某立即履行(2021)蘇1302民初7563號民事調解書、(2022)蘇1302訴前調確265號民事裁定書所確定的義務,并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張某牛場其所養殖的牛。

2022年3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其所有的牛被法院依法查封,其為規避執行,將部分牛出售給肖某,李某、曹某等人,得款9萬余元,并將部分牛藏匿至張某成處。2022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興躍村的一套住房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A,抵償借款,獲取至少3萬元款項。被告人張某在宿城法院執行期間被司法拘留二次,仍拒不履行裁定書中確定的義務。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23年5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全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某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