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網紅圓夢前,如何判斷藝術作品的價值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周晟 發布時間:2023-09-27 瀏覽次數:2447
【案情簡介】
吳某的女兒是某著名音樂學院音樂戲劇系學生,經人介紹認識從事新媒體行業的鄭某。鄭某自稱是多家娛樂公司、媒體公司的法人與股東,在娛樂圈有很好的人脈,能幫助吳某的女兒制作很好的宣傳視頻,并且可以利用人脈關系進行宣傳、幫捧。經雙方面聊后,很快達成合意,鄭某報價130萬元,包括云南等多個旅游熱門地點,125個項目、28個都市題材視頻,8首原創歌曲和一個MV的拍攝,所有費用包含在內,并且承諾會拿出20萬元作為后期宣傳費用,對拍攝內容進行宣傳,還承諾使用“知否”劇組的名人進行制作(報價是按名人制作進行的報價)?;谛湃?,吳某立即支付上述130萬元款項。2021年4月,鄭某也開始安排進行拍攝,但是在拍攝過程中,從隨行人員、化妝師、攝影師似乎顯得都不那么專業。另外吳某女兒是學生,很多計劃安排的是暑假,但是鄭某未按前期安排時間進行拍攝,在開學后,多次通知拍攝,導致吳某女兒不得不請假進行外出拍攝。而且制作的內容,也并非一開始承諾的“知否”劇組名人進行制作,完全是普通的制作水準。完成部分拍攝后,將視頻進行宣傳,僅僅是將視頻上傳短視頻平臺,并未按承諾使用宣傳費對作品進行宣傳,完全達不到當初制作視頻的目的。吳某經多次溝通,但鄭某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在后期也無相應計劃,對制作宣傳給予明確答復,且截至目前也僅完成不到三分之一。這已經嚴重違反當時的委托約定,而且鄭某的制作、人員安排、宣傳等都未達到委托目的。
對此,鄭某稱:關于地點的內容不是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僅是在履行協議過程中作出的階段性的單方構想,至于數量、質量,其制作的均無違反約定的情形。此外,雙方在履行過程中鄭某根據實際拍攝情況單方作出的相應規劃和安排,不構成雙方約定的內容。
【判決情況】
解除吳某與鄭某之間的案涉委托合同關系;判決鄭某返還吳某款項85萬元及利息。
吳某與鄭某均不服,同時提起上訴,后于二審期間達成一致,雙方均撤回上訴。
【裁判說理】
雙方之間成立的委托合同關系,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當屬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的自己義務?,F吳某已支付全部的事項委托款130萬元,鄭某理應勤勉完成受托事項。因雙方對于拍攝的質量、時長、內容、標準、違約責任等均無書面的明確約定,故吳某主張拍攝的質量違反雙方約定,要求解約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拍攝時間,確實就正常拍攝作業而言明顯過長,考慮到鄭某的抗辯具有一定客觀原因,也與吳某具有多次溝通,且拍攝創作確需雙方配合,一方難以獨立完成,但鄭某的拍攝安排、規劃創作確有一定的不到之處,對于合同履行的延遲存在一定的原因力,但尚未至根本違約以達到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度,故本院對吳某以鄭某根本違約為由解除合同,亦不予支持。
考慮到雙方已喪失信任基礎,案涉合同也無繼續勉強履行的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之規定,吳某有權行使任意解除權,解除其與鄭某的委托合同關系,因案涉雙方關系為有償委托,故吳某應當向鄭某支付已完成事項的直接成本以及相應的可得利益。
因案涉委托關系的解除,未完成部分無需繼續履行,對于已履行部分,鄭某有權獲得因投入拍攝、創作所產生直接損失即全部已發生的成本以及就已完成的事項理應獲得的利益。因案涉鄭某所完成的工作量未能評估鑒定,故本院現根據詢價以及民主測評作為基礎價,綜合考慮雙方對于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訴訟中的情況:吳某作為委托關系的解除方以及對于鄭某實施工作規劃安排具有一定影響,對于委托事項具體內容、條款約定均不明確,存在疏忽,可以適當調整;鄭某合同履行中安排存在一定延誤、拍攝進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拖沓,可以適當下調,拍攝場景具有省外地點,考慮相應差旅費、人工費等,可以適當上調,在鑒定過程中未能及時補充鑒定機構所需的材料,存在懈怠,可以適當下調,未將全部已完成拍攝的內容進行上傳,可以適當下調等,以及拍攝進度、創作效果、視頻點擊量、雙方的配合接洽、創作愿景、市場行情、疫情等綜合因素,酌定鄭某已完成的工作量價值為45萬,故應當向吳某返還超出的款項85元。至于吳某主張的利息標準,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的其余意見,證據失考,據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法官評析】
網紅經濟的興起,各種帶貨直播、短視頻、微博流量等等快餐經濟的沖擊,與此同時很多藝術學院的學生也面臨著就業壓力,以及對未來的向往,憧憬成為流量明星,而家長對此行業也不甚了解,缺乏警惕性,也想著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三方原因共同造成了案涉類似于負責捧紅新人的“經紀人糾紛”。部分“有心人”抓住了此類群體的心理,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和行業壁壘,通過一些權利義務不對等、內容約定不清晰的合同,迎合市場潮流。此類合同對拍攝參數、團隊運營、計劃安排、后期剪輯、文案創作等也語焉不詳,最后的成品也往往爭議不小。此類委托拍攝的作品作為法律上的物之價值判斷,具有高度主觀性,對于法院來說,對于拍攝的作品的定價、工作量難以核定,如何認定“藝術”的價值也是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和要點。
在本案的處理中,經當事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藝術價格進行評估,但因鑒定檢材匱乏,鑒定機構無法完成價值鑒定評估,退卷回法院。后案件承辦人員通過走訪以及詢問多家類似的拍攝公司進行詢價和了解此類工作。在此基礎上,再通過集體觀看、填寫調查問卷的民主測評方式,從多個角度來看大眾對于拍攝照片的觀感和評價,也作為對工作量的一個評價以及作品優劣的一個側寫。再根據雙方在拍攝制作過程中的過錯、審判流程中的具體情況,在基礎價格上再進行據實調整,居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