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建邦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3-09-27 瀏覽次數:5850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收監執行決定書
(2023)蘇1282刑更4號
罪犯劉建邦,男,1966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6196601084610,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地靖江市生祠鎮三圩村九圩埭35號,住靖江市綠城玉蘭花園15-1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于2003年12月被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曾因犯賭博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2023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1282刑初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建邦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3年6月13日,罪犯劉建邦以患有高血壓、Ⅱ型糖尿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立案后,本院依法移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部門組織診斷,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對罪犯劉建邦的社會危險性及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并征求了靖江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2法鑒審字第25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劉建邦目前Ⅱ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眼病,Ⅱ型糖尿病性大血管病變,3級高血壓(極高危),高血壓心臟病,心功能Ⅱ級,腹主動脈潰瘍伴夾層診斷成立,住院測血壓124/86mmHg,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相關規定。2023年6月28日,靖江市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罪犯劉建邦適用社區矯正社會危險性較大,對所居住社區存在較大影響。
本院經審查認為,罪犯劉建邦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條款,不屬于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應當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劉建邦收監執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