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罪犯薛玉芬,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住安徽省望江縣華陽鎮彭老屋組。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蘇0324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薛玉芬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薛玉芬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24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核意見,認為罪犯薛玉芬宮內妊娠,單胎存活,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委托望江縣司法局對罪犯薛玉芬進行考察,認為罪犯薛玉芬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經征詢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意見,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對罪犯薛玉芬暫予監外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薛玉芬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罪犯薛玉芬本次妊娠結束之日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