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04刑更4號

罪犯馮北斗(曾用名馮天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03196907302012,漢族,大專文化,系南京運都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南京市秦淮區瑞金路4號58幢205室。2008年11月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2010年9月因醉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2月1日經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該分局執行取保候審,2023年2月24日經本院決定逮捕,2023年3月2日因病被南京市第四看守所不予收押。

2023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3)蘇010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馮北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14日,罪犯馮北斗以其患有高血壓病等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立案審查后,依法委托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組織診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1法鑒審字第0001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核意見為:馮北斗高血壓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糖尿病、頸動脈重度狹窄、高膽固醇血癥、膽囊結石、慢性膽囊炎、肺結節病診斷明確,符合高血壓病2級(很高危)伴靶器官損害。經規范治療后,血壓仍不能控制在正常范圍內。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之規定,馮北斗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了規定的嚴重程度。

南京市秦淮區司法局受本院委托進行了調查評估,認為罪犯馮北斗對社會危險性較大。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8月11日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馮北斗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馮北斗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具有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馮北斗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