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安裝智能門鎖,可能侵犯鄰居隱私權!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周新歡 馮衛寧 發布時間:2023-09-20 瀏覽次數:6236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帶有攝像及遠程遙控功能的可視門鈴、智能門鎖、電子貓眼等科技產品正在被廣大群眾應用于生活中。安裝用戶享受這些設備所帶來的生活便利、體驗到安全感的同時,也需要警惕因此給周圍鄰居帶來的困擾。
案情簡介
徐某、趙某系某小區同一單元同一樓層鄰居,兩家入戶門相對且相距僅2.3米左右。徐某、趙某所在單元樓入戶門安裝有可視門鈴,需要刷卡或呼叫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方可進入。同時,徐某與趙某所在單元樓東側安裝了監控設施。
2021年8月,趙某將其入戶門鎖更換為智能門鎖,該智能門鎖具有高清廣角攝像頭,內置人體傳感器,3米范圍內檢測到他人在門前徘徊一定時間,會觸發拍攝,并具有云存儲功能,手機APP可隨時查看監控。鄰居徐某感覺到自己被監視,生活和隱私受到損害,因此與趙某發生糾紛,隨后趙某通過手機端關閉了該功能,并使用貼紙覆蓋了攝像頭。
審理結果
徐某在其住宅內的活動以及進出住宅的情況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圍。徐某、趙某居住房屋入戶門東西方向相對、距離較近,趙某安裝的智能門鎖帶有的監控攝錄范圍覆蓋了徐某居住房屋的門口。如徐某房門敞開,房屋內部情況及人員活動信息亦在智能門鎖監控及攝錄范圍內。同時,趙某安裝的智能門鎖檢測到他人在門前徘徊一定時間,觸發拍攝。雖然趙某通過手機端關閉了該功能,并使用貼紙覆蓋了攝像頭,但該功能的開關及攝像頭覆蓋不能由徐某所控制,客觀上徐某也無法對趙某使用智能門鎖的行為時刻進行監督。故,即使趙某關閉了徘徊報警功能及使用貼紙將攝像頭覆蓋,徐某的隱私仍存在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
遂判決趙某拆除案涉智能門鎖,并刪除智能門鎖記錄的與徐某家庭有關的影像信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
具有攝錄、存儲等多種功能的智能門鎖、可視門鈴系現代科技發展的產物,具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以及便利生活的功能,現行法律法規也未明確禁止居民安裝具備攝錄、存儲等多種功能的門鎖裝置。但是,當事人在安裝、使用此類裝置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當盡到妥善的注意義務,根據自己房屋樓層的結構布局,選擇合理的安裝方式及位置,以避免對相鄰方的隱私等合法權益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