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被子的途中被井蓋絆倒,誰來擔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9-20 瀏覽次數:2168
為滿足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晾曬需求,小區經常會在公共區域設置公用晾曬設施。本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卻沒想到會有居民在前往晾曬途中摔倒受傷,因此引發的糾紛又由誰來擔責?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糾紛。
風和日麗的一天,吳阿姨看著大好的陽光決定去曬曬被子、枕頭,哪知,在她抱著厚重冬被前往公共晾衣區的途中,意外卻發生了!懷抱被子的吳阿姨視線受阻,一下子摔倒在地,回頭一看,罪魁禍首竟是綠化帶里一個破損的窨井蓋!因疼痛不止,吳阿姨前往醫院就醫,經醫院診斷為骨折。接受治療后,吳阿姨與該窨井蓋所屬的某通訊公司及小區物業服務提供者某田物業協商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吳阿姨將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約3萬元。
庭審過程中,某通訊公司辯稱其設置的窨井蓋位于小區綠化草坪內,并非位于人行道位置,無須設置警示標志,且某田物業從未告知相關破損情況,其對破損情況不掌握,不應擔責。某田物業辯稱案涉窨井蓋的養護管理責任由某通訊公司承擔,不是其公共區域管理范圍內的設施,且吳阿姨擅自進入不屬于行走道路的綠化帶內摔倒,吳阿姨自身也有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窨井蓋位于綠化帶草坪內,邊緣水泥老化脫落、鋼筋裸露在外,其上標注有被告某通訊公司相關字樣,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某通訊公司應對該項設施承擔管理職責。被告某田物業作為小區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該窨井蓋雖不屬于某田物業維修責任范圍內,但其未就窨井損壞情況予以標識及通知實際管理人,存在過錯。被告某通訊公司未盡到對窨井蓋的管理職責,被告某田物業未盡到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雙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懷抱被子穿越綠化帶草坪通行,使自身視線被遮擋,也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責任大小,酌情認定由原告自負30%的損失責任,被告某通訊公司承擔30%的損失責任,被告福田物業承擔40%的損失責任,結合司法鑒定意見認定原告損失共計9000余元,判決被告某通訊公司賠償原告2700余元,被告某田物業賠償原告3600余元。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物業服務企業設置娛樂設施、晾衣設施等便利居民生活本是好事,但相關保障不到位、對潛在危險缺乏合理預判,則很可能“好心辦壞事”,造成居民人身財產等損失并引起糾紛。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應注意收集居民意見建議,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及時修繕設施,為居民營造安全、優美的居住環境。
居民應時刻牢記自己才是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注意謹慎觀察周邊環境的變化,對于危險保持警惕,發現安全隱患后盡快向負有管理責任的相對方反饋,并敦促其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