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7月,周某夫婦通過常熟某中介公司向李某夫婦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周某夫婦支付購房款后,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為周某夫婦所有。周某夫婦入住后,從物業處聽到工作人員陳述,周某夫婦所購買的房屋曾在三年前發生過火災。周某夫婦多方打聽后,證實其所購買的房屋確實發生過火災。周某夫婦認為案涉房屋發生火災,對于周某夫婦是否購買該房屋具有決定性因素,但是李某夫婦并未將火災事實告知周某夫婦,導致周某夫婦產生錯誤認識,故周某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婦及中介賠償20余萬元。

被告李某夫婦辯稱,案涉房屋未發生房屋墻面或者地坪有過火的情況。原告方在中介方的引領下對該房屋內外以及房間、客廳、廚房間、衛生間都進行了查看,在沒有異議后,雙方進行議價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看房的時候被告方對原告方提出的異議都進行了答復和告知。被告李某夫婦無居間合同第6條約定的違約情節,不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對發生火災的事情不知曉,被告李某夫婦并未告知中介公司案涉房屋曾發生過火災。

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向消防部門調取了《火災事故認定書》及現場照片,查實火災造成房屋東北側臥室室內裝修受損,內墻體抹灰層大部分脫落,客廳、廚房被煙熏。案涉房屋由被告中介公司員工錄入網上銷售系統,該員工系被告李某夫婦的干妹妹,其知曉案涉房屋曾發生過火災。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被告李某夫婦明知房屋發生過火災,卻在交易過程中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被告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房產交易中介,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綜合考慮火災過火范圍、房屋受損情況、房屋價值、原告方相應審慎注意義務,被告李某夫婦,被告中介公司各自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被告李某夫婦賠償原告40000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賠償原告15000元。

法院判決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方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官提醒:

售房者在出售房屋時,應如實告知中介及購房者房屋的真實狀況,如房屋的共有人信息、房屋內是否發生過意外事件、房屋對應的學區名額是否使用等信息。中介方在促成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應當全面了解在售房屋的真實交易信息,并如實告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擬購買房屋時,應實地查看房屋,向中介及售房者了解房屋的真實情況。必要時,可向房屋所在的小區物業或者周邊居民了解擬購買房屋的真實情況,避免因為信息差,出現判斷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