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將稻谷晾曬在自家門前的道路上。鄰村陸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此地,壓過路面零星稻谷、米粒摔倒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陸某左側肩鎖關節脫位。經鑒定,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治療期間,陸某產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9萬余元。

交警部門認定,陸某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經過晾曬稻谷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出院后,陸某找朱某索賠無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朱某賠償自身損失的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本案中,朱某未經相關部門許可,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造成陸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前方是晾曬稻谷的路段,仍不減速行駛,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朱某的責任。故對于陸某要求朱某按責任比例賠償自己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朱某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陸某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判決后,朱某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道路”并不限于交警部門劃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車道,鄉間小路、自家門口、廣場、停車場等社會公眾可以通行的區域均是道路,切不可在道路上擺放、堆放影響通行的物品,否則發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