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孩子因為對父親的某些行為感到恐懼,不愿意與父親見面。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處理呢?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鄭先生與韓女士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 2008 年 12 月育有一女,2012 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由韓女士撫養,鄭先生可隨時探望孩子。離婚后,由于關系不睦,加之雙方工作等原因無法就探望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鄭先生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探望權,遂起訴到崇川法院,要求一個月探望孩子四次。

通過調查,法官發現雙方矛盾復雜,遠不是鄭先生說的那樣簡單。鄭先生在婚后就有酗酒的惡習,常常鬧得家里雞飛狗跳。離婚后經常醉酒后要求看孩子,甚至有時還會私闖學校,騷擾學校老師,探望不成還會跟蹤孩子。孩子對父親這樣的行為感到十分恐懼,內心也非常抗拒與父親見面。且孩子是體育特長生,需要長期在外地集訓,韓女士也擔心孩子的心理狀態和正常學習生活受影響,認為鄭先生的探望不僅不能給孩子帶來父愛的溫暖,反而會傷害孩子,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指出,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不可以被剝奪。雙方的爭議核心其實是孩子抵觸父親探望的情況下,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針對鄭先生在以往的探望過程中確實給孩子造成了負面影響,法院因此提出可以通過 " 線上探望 " 的形式履行探望權。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時間和空間的障礙,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孩子學習和生活的影響,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此舉還可針對孩子對父親心存芥蒂和陰影,不愿單獨相處。最終,經法官溝通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鄭先生可以每月通過孩子姑媽的微信視頻探望孩子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