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施工合同如何定性?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潔潔 發布時間:2023-09-14 瀏覽次數:2242
【案情】
2015年1月9日,沈某(乙方)與黃某(甲方)就某市磚瓦廠工程簽訂合同一份,約定,一、建房為每平方180元,澆灌為50元/立方,木模立工為65元/平方,雜筋為500元/噸,圍墻每米60元,以上價格實量為準,澆場土地每平方為10元。二、所有用具都由乙方提供,甲方只負責材料。三、以上價格為大包,甲方不提供食宿。四、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安全事故,全由乙方負責(包括上下班),與甲方無關。五、結算方式:中途付生活,其余必須2015年年底全部結清。六、另與其他工作量,雙方認真協商。該合同抬頭處載明的建設單位為某市磚瓦廠,施工單位為沈某,落款處,黃某在甲方處簽字,未加蓋某市磚瓦廠公章,沈某在乙方處簽字。
上述合同簽訂后,沈某于2015年1月份進場施工,2018年5、6月份完工。
2019年1月28日,沈某與黃某進行結算,結算后雙方就余款存在異議。因此2022年1月26日,沈某將黃某與某市磚瓦廠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相應的工程款。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市磚瓦廠是否承擔工程款?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抬頭處注明為某市磚瓦廠,但未加蓋某市磚瓦廠公章,某市磚瓦廠不應當承擔相應的工程款。另一種觀點認為,某市磚瓦廠實際幕后老板就是黃某,黃某與沈某簽訂施工合同,代表了某市磚瓦廠,某市磚瓦廠應當承擔相應的工程款。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本案中,沈某與黃某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雖然抬頭處注明為某市磚瓦廠,但落款處未加蓋某市磚瓦廠公章,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亦由黃某向沈某付款,黃某在庭審中明確其代表其個人,故應當認定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沈某與黃某。因沈某系個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黃某將案涉工程交由沈某施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案涉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案涉工程已完工,且已交付使用,黃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沈某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市磚瓦廠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對方,沈某主張某市磚瓦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