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非營運車輛從事快遞運輸,保險公司責任如何承擔?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郭潔晶 袁萌萌 發布時間:2023-09-13 瀏覽次數:3967
【基本案情】2016年9月,嚴某駕駛其租賃某汽車公司所有的輕型封閉貨車,倒車時不慎與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吳某受傷。案涉車輛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使用用途為非營運,由某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某汽車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租賃業務;汽車客運服務;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務等內容。吳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嚴某、某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損失14萬余元。某保險公司辯稱,某汽車公司將案涉車輛出租給個人且用于快遞運輸,而非用于企業內部經營,改變了投保車輛使用性質,增加了標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可以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涉車輛屬于法律規定不需要按規定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的貨運車輛,某汽車公司將案涉車輛出租給嚴某使用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其次,保險公司在審查某汽車公司營業執照等投保資料時,應當知道該公司投保的案涉車輛可能用于營運,但放任投保人按行駛證登記的信息投保。最后,案涉廂式貨車出租給嚴某從事快遞運輸業務,與某汽車公司使用該車裝運貨物的危險程度類似,不存在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吳某醫療費14萬余元。
【典型意義】保險公司嚴格審查投保人經營業務范圍和投保車輛本身性質后,應當知悉被投保人可能會存在出租等處分行為,或是可能會從事經營性運輸,保險公司作為有經驗的專業機構,應進一步確認投保車輛的具體用途,并明確告知投保人投保營運險與非營運險的區別。保險公司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明確作出解釋與提示,以約定的免責條款限制投保人對車輛合理使用或是處分,甚至發生事故后拒絕賠付,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本案認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旨在引導保險公司應當恪守最大誠信原則,切實履行好審查與提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