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動汽車市場的升溫,在小區車位安裝的充電樁也越來越多,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成為公眾關注焦點。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充電樁安裝而引發的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八歲的洪某在小區玩“捉迷藏”游戲時,躲藏至消防通風井出風口處,因出風口處擋板未予固定,洪某不慎跌入通風井內受傷,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經查,事發前通風井口北側安裝了電動汽車配電箱,為將充電線纜連接地下車庫的充電樁,案涉通風井口的擋板被拆卸,但充電線纜安裝完成后卻未將通風井口擋板復原固定。為此,洪某以被告某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范、定期維修以及應急管理的義務致其損傷為由,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40余萬元。物業公司認為其對洪某損害無賠償義務,請求駁回洪某的訴請。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對小區公共場所的通風井負有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事故發生前,物業公司未對案涉通風井口被拆卸的擋板及時修復、固定,亦未在該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告知風險的存在,故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洪某年紀尚小,安全防范能力欠缺,其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洪某的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酌定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洪某35萬元,其余損失由洪某自行承擔。某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管理小區公共場所,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若物業未能及時對小區內破損設施進行維修、消除隱患而發生損害事故,物業公司應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作為物業公司,應不斷提高充電樁安裝的安全意識,及時對安裝過程中產生的設施設備破損進行維修維護,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