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周某通過自媒體平臺宣傳摩托艇駕游項目。原告林某看到后聯系周某,表示想體驗該項目,并詢問駕游前是否需要培訓。周某表示摩托艇駕游和騎摩托車差不多,不需要特別培訓。隨后雙方就摩托艇駕游價格進行了協商。林某支付定金后,周某將一輛摩托艇交由林某及其女兒駕游。游玩過程中,林某駕駛的摩托艇撞到河中停放的船舶,林某及女兒均受傷,花費醫療費六萬余元。林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全額賠付醫療費。

另查明,周某無摩托艇經營資質,也未辦理經營許可證。事發水域系天然開放水域,周某經營的摩托艇駕游水域與河道其他區域無隔離設施,其他船只可自由通行。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即為旅游經營者。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旅游活動中安全保障義務而言,其權利主體是旅游者,義務主體是旅游經營者。本案中,周某通過自媒體平臺發布摩托艇駕游廣告,并與林某協商價格收取定金,之后將摩托艇交由林某駕游,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周某作為旅游經營者,利用自然水域供游客駕駛摩托艇游玩,負有嚴格執行旅游安全規范義務,尤其在組織摩托艇駕游等高風險游樂項目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如現場安排救生員、拒絕特定人員下水)消除或隔離危險,確保游客的旅游安全。周某無摩托艇駕游經營資質,未對林某進行充分的駕駛培訓,相關駕游水域也未隔離,應認定周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林某的損失,周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林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明知摩托艇駕游存在風險,仍自愿駕駛摩托艇。駕駛過程中,林某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林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周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林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說法

自媒體的迅速發展,在給旅游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利用旅游活動謀利的無資質群體提供了“便捷”途徑。本案中,周某無摩托艇經營資質,也未辦理經營許可證,卻利用自媒體平臺宣傳旅游項目,招攬游客,收取旅游費用。此種情形,不僅增加了執法部門查處難度,也增加了消費風險,容易導致維權難。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選擇具有旅游經營業務資質,信用高、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一味貪圖低報價。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謹慎選擇高風險游玩項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自身安全。旅游經營者應秉持誠信經營原則,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自覺抵制各類不良營銷方式,維護旅游市場良好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