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黃歡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3-09-07 瀏覽次數:3009
罪犯黃歡歡,女,1989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舞陽縣。
罪犯黃歡歡等人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蘇0612刑初786號刑事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黃歡歡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黃歡歡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8月12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終2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黃歡歡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診斷書。
經審查查明,罪犯黃歡歡經南通大學附屬醫院醫學診斷為中期妊娠。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黃歡歡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歡歡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因黃歡歡的居住地在河南省舞陽縣,故河南省舞陽縣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黃歡歡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