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妥善審結了一起業主在小區地下車庫滑倒受傷,業主為此起訴物業公司的案件。該小區設有一處健身館,小區住戶可以通過電梯直達地下室后通過地下室道路前往該健身館。2022年6月的一天,小區住戶胡女士前往健身館途中,踩到地下室某機動車停車位上的一小灘空調冷凝水后不慎滑倒,膝蓋跪地導致骨折,胡女士前后2次手術共支出醫療費5萬多元。胡女士認為是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導致其滑倒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后,胡女士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胡女士經空置停車位通行時,理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應苛求物業公司隨時清理車位上的冷凝水,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承辦法官實地走訪調查發現,地下停車庫墻面清晰標注健身館位置并指明方向,通過地下車庫進入健身館是常用通行方式之一,但該小區地下停車庫地面使用環氧地坪,遇水較滑。健身房地下車庫出口處的空間被全部劃分汽車停車位,車位之間間隙狹窄,靠近墻壁處的車位與墻壁之間也僅剩狹窄的排水板空間,行人要么選擇空置車位行走,要么通過狹窄的車輛間隙側身而過。胡女士通行經過環氧地坪的地下車位,因踩到空調冷凝水打滑摔倒,物業公司在合理設置通道、及時清除積水等方面對保障小區業主安全通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到位的情況,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出示了至現場調查形成的照片、測量的數據,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基礎上,采用裁判式調解方式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特別是依法引導物業公司充分認識到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既義正辭嚴向其講清了法理,又循循善誘講明了事理,最終促成物業公司和業主胡女士握手言和,達成由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一次性解決爭議的調解協議,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滿意。

法官說法:《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最初物業公司對自身物業管理職責的理解過于狹隘,事實上,物業公司應當保障業主出行和生活便利,地下停車區域設置供業主安全行走的通道、現有通道的積水清除等也是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安全保障義務的一個方面。在該案調解結束后,物業公司積極表態將以案為鑒,對責任區域加強巡查管理,細化工作措施,拉網式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同時,本案也提醒廣大業主要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