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現金會計小A按假老板的指示轉賬被騙一百多萬元,公司起訴要求小A賠償損失,小A該如何承擔責任?

轉賬被騙

百萬余元未能追回,公司起訴賠償

2021年,小A入職某公司從事現金會計工作,月工資四千余元。在崗期間,公司賬號、U盾、財務數據由小A保管,公司領導長期通過微信指示小A辦理款項匯付事宜。

2022年8月,公司甄老板(化名)收到一封來自“工商銀行”的郵件,提醒公司銀行賬戶需要年檢,隨即便將該郵件轉發給會計小A。小A按郵件內容添加了QQ名為“啞謎”的“客服”,咨詢如何領取年檢資料。

“啞謎”將昵稱為“老板”“股東”的成員以及小A拉進QQ群聊,在該群聊中發送了年檢所需的材料并告知辦理時間后即退出群聊。“老板”在群聊中詢問“股東”對接客戶的事宜后,要求小A將公司賬戶余額截圖至群聊中,并告知將有一筆款項待支付。小A按“老板”的要求分別向兩個私人帳戶轉賬92萬余元、41萬余元后,“老板”繼續指示小A通過農商銀行向一個私人賬戶轉賬,小A回復需要手機驗證碼,“老板”要求小A通過工商銀行向外轉賬,小A再次轉出2萬余元。小A在轉賬過程中均未向甄老板進行核實。

次日,甄老板要求小A支付某公司貨款時得知賬戶內已無余額,方知被騙。隨即小A向公安機關報警,但已轉出的一百多萬元至今未能追回。

公司與小A多次協商未果后,將小A訴至如皋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組織調解

誰的錯?賠多少?協商一致解紛爭

公司認為:小A作為有專業知識的財務人員,從業多年,輕信QQ群、微信群中涉及公司轉賬匯款的信息,缺乏風險防范意識,未能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未經請示擅自轉賬,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藍認為:公司未按要求設置財會人員,存在制度缺漏;自己按照甄老板的要求跟進賬戶年檢事宜,直接通過社交軟件處理財務往來也符合日常工作習慣,自己不存在重大過失,故因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公司自行承擔。

我在組織雙方調解時,分析了雙方在本案中各自存在的過錯,最終雙方協商一致由小A分期賠償公司損失5萬元。調解當天,小A當場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

法官提醒

財務工作需謹慎,防詐意識時時有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主張勞動者賠償。本案中,小A輕信QQ群中假老板的指示,在未與公司領導核實的情況下就將大額資金轉至個人賬戶,且在索要手機驗證碼未果后,仍無任何警覺而繼續轉賬,其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多年從業經驗,應當盡到的審慎注意義務而未盡到,造成公司損失,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公司損失進行賠償。甄老板在未經核實郵件真偽的情況下,直接轉發給小A,導致小A產生錯誤認識,存在過錯;此外,公司長期通過微信方式指示小A辦理匯款事宜,未設置規范的財務管理、執行制度,亦對損失的產生存在過錯。

當前,網絡詐騙方式層出不窮,為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不要輕信陌生人、陌生電話以及其他網絡方式的信息,時刻抱有“貪小便宜吃大虧”的謹慎,杜絕“圖省事”的懶人做法。在涉及公司資金轉賬業務上,公司應當制定規范的財務管理、執行制度,財務人員同樣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和工作流程處理財務事宜,杜絕通過QQ、微信等網絡形式處理財務事宜,在涉及資金轉賬事宜上,應當及時當面或電話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