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罪犯曹琳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3-08-14 瀏覽次數:2054
罪犯曹琳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3年8月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判決已生效。罪犯曹琳以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審理。
根據相關規定,對罪犯曹琳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理向社會公示,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罪犯曹琳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3年8月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判決已生效。罪犯曹琳以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審理。
根據相關規定,對罪犯曹琳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理向社會公示,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