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是近兩年大火的休閑方式,假期約上三兩好友,搭上帳篷、支上烤架,便能度過一個愜意的周末。但如果不注意用火安全,引發(fā)安全事故。其中的責任如何確定?

今年夏天,陸某、湯某、王某等六人相約到附近小鎮(zhèn)露營燒烤,休閑度假。湯某隨車攜帶了燒烤材料、燒烤爐、液體酒精,負責為大家燒烤。

到了營地,大家開始玩耍。不久后,玩累了的陸某想到燒烤爐邊看看食物烤得怎么樣了,沒想到他剛走到爐子附近,突然一陣風裹挾著火焰朝他吹來,導致陸某面部著火。后經(jīng)鑒定,陸某面部和頸部燒傷分別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九級傷殘。

陸某認為,事發(fā)時湯某正在燒烤爐邊生火,他看到湯某向燒烤爐中添加了液體酒精,火災系添加酒精引起,湯某應當賠償他醫(yī)療費等費用。于是,將昔日好友湯某訴至法院。

湯某到庭辯稱,事故是由陸某自身原因引起,沒有證據(jù)證明是他造成的陸某受傷,此次事故只是意外事件,陸某應當自己負責。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事發(fā)時湯某是否在為燒烤爐生火、向爐中倒入液體酒精存在爭議。關(guān)于這一問題,湯某先后發(fā)表了“我在后院看風景”“當時我拿著手機,站在爐子旁邊”“生火的原料用完了我在收爐子”三種不同說法,且對其前后表述不一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陸某陳述的“被告當時正在爐邊生火”,與兩名證人的陳述相互印證,故法院認定事發(fā)時湯某正在燒烤爐邊生火。

液體酒精易揮發(fā),如遇明火容易發(fā)生爆燃,具有較高危險性。無論事發(fā)時湯某是否正在向爐內(nèi)倒入液體酒精,都不排除液體酒精已經(jīng)在空氣中揮發(fā)且后續(xù)產(chǎn)生爆燃導致靠近的陸某被燒傷這一可能。湯某將液體酒精攜帶到燒烤現(xiàn)場用于生火,對液體酒精的危險性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由于他未能確保液體酒精使用的安全性,因此對陸某被燒傷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本案系朋友聚會引起,湯某亦出于人情交往無償為陸某提供燒烤服務,且他對于液體酒精的危險性存在認識不足。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湯某對陸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本案中,湯某是燒烤活動的組織者,其自備了燒烤工具和液體酒精,而液體酒精具有相當易燃易爆的危險性,故湯某攜帶具有相當危險性的物品這種先行行為必然導致湯某在燒烤過程中應當對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大的注意義務,某種程度上亦是一種安全保障義務。湯某違反了該種義務,法律上應判斷其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但湯某無償組織朋友參加燒烤聚餐,本身屬于好心之舉,事發(fā)后也對被燒傷的陸某積極施救;陸某自愿參加活動,對燒烤活動中的液體酒精危險性也應有一定認知,故法院酌情減輕了湯某的侵權(quán)責任。

在此法官溫馨提醒:日常朋友聚會,如果活動或其中會使用到的道具具有一定危險性,組織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參與者也應當提高注意義務,共同度過安全健康開心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