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交付社保補貼,用人單位不得主張返還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顧霞 發布時間:2023-09-01 瀏覽次數:5005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的案件。
勞動者盧某于2019年入職某服裝店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社會保險繳納問題,雙方還簽訂了《關于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書》約定:“盧某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服裝店按月向盧某支付社保補貼400元,若盧某反悔要求補繳社保,需將已領取的社保補貼退還給服裝店。”盧某于2019年10月從該服裝店離職,并于2022年4月要求該服裝店補繳社保。后該服裝店為盧某補繳了社會保險,但其認為其已支付盧某社保補貼10400元,此款盧某應予返還,該案服裝店最終起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勞動者簽訂承諾書等形式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后續又為勞動者依法補繳了社保,可以主張返還已經發放的社保補貼。但本案中,存在服裝店安排盧某加班的情況,綜合服裝店向盧某發放工資的情況,工資發放金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應認定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經依法核算不能認定服裝店發放的工資中已包含社保補貼項目,故服裝店要求盧某返還社保補貼的主張于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服裝店要求盧某退還社保補貼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通過讓勞動者簽訂承諾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均不能免除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也有權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的以社保補貼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需高度關注自身的社保權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個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支付社保補貼,但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不足,即便后續依法為勞動者補繳了社會保險,也應依法認定未實際交付社保補貼,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款項沒有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