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天的時候,泡桐樹的紫色之約如期而至。高大筆直的樹干直刺藍天,婉約朦朧的紫色花團錦簇,偶爾墜落在地,才露出它酷似風鈴的廬山真面目。泡桐,是很多人童年記憶中的美好,如今也日益少見。如東縣戴莊村劉某門前種植了一排泡桐樹,最近卻將其挖去,又是何故?如東法院最近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原、被告家住宅及承包地都緊密相鄰。2015年左右,被告在其承包地上面種植了泡桐樹6棵。最初,樹木幼苗較小,并未對原告的承包地造成影響。但隨著樹木的生長,泡桐樹發達的根系已經串根到原告的承包地上,并且生長出了泡桐樹幼苗,影響了原告承包地的正常種植。同時,由于樹干比較高大,遮擋了不少陽光,花朵和樹葉都也落在原告承包地上,影響了原告農作物的生長。且樹木遮擋了原告住宅的陽光。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清除在其承包地上種植的所有樹木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00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陳述其在離雙方界址1.5米左右的自家的承包地南北向種植了六棵泡桐樹,樹現在有二層樓房高。樹木對住宅毫無影響,但確實遮擋了一些承包地里農作物的陽光,且樹葉、花朵落到原告地里確有其事。但原告之前也在承包地里種植了樹木,影響到被告,被告一直沒有要求原告賠償,原告去年才剛剛砍伐掉。被告只同意將串根到原告地里的小樹苗清理干凈。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家的泡桐樹雖然種植在自家承包地里,但其樹木長勢快、冠幅大且有落葉、花朵墜落,影響了原告農作物的生長。泡桐小苗串生至原告田地,如不將大樹清理,則小苗將會不斷長出。承辦法官對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后,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挖除種植在自己承包田里的六棵泡桐樹。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為相鄰關系在現實生活中錯綜復雜,故還規定了“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本案的承包地相鄰關系雖沒有具體條文專項規定,但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顯然種植樹木,也不應該影響相鄰土地農作物的生長。泡桐樹雖美,然鄰里和諧更重。“遠親不如近鄰”,鄰居本該是不是親人,勝似親人的存在,若人人能夠嚴于律己,寬于待人,抱著“讓他三尺又何妨”的心態,則我們的家園會更安寧、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