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斷電纜的挖掘機被扣64天 “停工”損失誰來擔?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張怡茜 劉思偉 發布時間:2023-08-30 瀏覽次數:2379
因在施工過程中挖斷了電纜,李某的挖掘機被扣留在工地多達64天。一臺挖掘機每天租賃費上千元,那“停工”期間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挖掘機的所有人李某為此起訴,要求租賃其挖掘機的某城公司賠償設備占用損失。近日,南通中院審結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維持了通州法院作出的某城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犯錯”的挖掘機被扣留64天
被告某城公司中標上海某路段污水泵站及管網工程,遂與某石租賃部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租賃該工程中所需使用的起重機、挖掘機,其中挖掘機所有人為原告李某,租金為2500元/臺班。
2022年3月31日,李某安排駕駛人員車某在操作挖掘機挖土方時,不慎挖斷了地下的通訊電纜。車某根據某城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將挖掘機留在現場等待事故處理。次日,上海市因新冠疫情封城,案涉工地停工。
同年6月22日,李某欲取回挖掘機,某城公司工作人員以賠償問題尚未解決為由進行阻攔。李某遂報警,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調解后,李某仍未能取回挖掘機。8月24日,李某再次至派出所報警,稱案涉挖掘機仍在工地,其準備起訴,故先來備案。
2022年10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城公司賠償設備占用損失115200元(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共計64天,按1800元/天計算)。起訴后,李某于11月10日自行將挖掘機從工地取回。
未及時請求處理,某城公司擔責70%
庭審中,李某認為,通訊電纜損壞系車某所為,應由車某承擔責任,與其無關。某城公司無權扣留案涉挖掘機,應當立即返還并賠償設備占用損失。
某城公司則辯稱,其公司并未實際扣留案涉挖掘機,挖掘機停放于緊鄰項目部施工便道一側,出入口雖設有鐵門但并未上鎖,李某取回挖掘機不存在障礙。
一審法院認為,挖斷電纜事故發生后,因工地停工、上海即將封城,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確定后續責任承擔,某城公司扣留李某所有的挖掘機的措施屬于其私力救濟的“自助行為”,具有正當性。
但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責任承擔及賠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某城公司并未尋求司法機關介入處理雙方糾紛,而導致案涉挖掘機一直停放在工地。且李某曾至現場要求取回亦被阻攔,其扣押行為已具有違法性,構成對原告財產權益的侵害。同時,李某第二次報警只為起訴備案,并未爭取現場取回挖掘機,故其對于損失的擴大亦有過錯。
考慮到挖掘機租金中包含駕駛人員工資、機械維保費用等成本,而挖掘機被扣留期間未產生上述費用,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李某的經濟損失為1000元/天。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某城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李某44800元。某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自助行為的“尺”與“度”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獲得國家機關及時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在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本案中,挖斷電纜事故發生后,在上海即將封城、工地停工的緊急情況下,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確定后續責任承擔、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某城公司采取扣留李某的挖掘機的措施具有正當性,屬于自助行為。
在保護自助行為的同時,民法典也為其規定了“尺度”,包括需滿足“情況緊迫”、“必要范圍”“合理措施”等條件,且當“情況緊迫”的阻卻事由消失,受害人應當立刻、無遲延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自己實施了自力救濟的事實,由公權力及時介入處理。只有這樣,自力救濟才具有正當性,成為民法上的免責事由。但某城公司以賠償問題未解決為由一直扣留李某的挖掘機,并未尋求司法機關介入處理雙方糾紛,且在民警到場后仍然扣留,因此其對李某的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設定的“尺度”實施自助行為,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因維權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