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車禍,駕駛員能否減輕責任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劉雨霖 譚琛 發布時間:2023-08-30 瀏覽次數:2383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被告蔣某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沿某高速由南向北行使至事故地點時,與吳某駕駛的蘇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小型汽車同乘人胡某(即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蔣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后經鑒定構成原告十級傷殘。吳某駕駛的蘇XX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胡某起訴請求判令蔣某、吳某和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約21萬元。
裁判說理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糾紛,蔣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胡某搭乘蔣某駕駛的車輛系“好意同乘”的情誼行為,且蔣某的行為并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本院酌情蔣某承擔60%,胡某承擔10%,吳某承擔30%的責任。鑒于涉案吳某行使的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故胡某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蔣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胡某因該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約20萬元,蔣某承擔約3.7萬元。
典型意義
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如果在好意同乘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善意助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裁判較好平衡了保護乘車人健康權與肯定駕駛人利他行為的關系,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導向,有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激揚社會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