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理賠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8-30 瀏覽次數:6396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杜某在鄉村道路行駛,后行至自家門前場地處停車時,與站在家門口場地上的妻子王某發生碰壓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認定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公安部門以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杜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后,杜某的女兒小杜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過程并不順利,于是將父親杜某和保險公司訴至句容法院,訴請賠償180000元。
審理、判決:
句容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拒賠主要有兩方面理由,一方面是認為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對近親屬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賠償;另一方面認為事故發生在非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而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的范圍是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在案件審理中,句容法院著重對死者與肇事司機二人的夫妻關系、前期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原因等進行了審查,認定本次事故系過失行為,排除了肇事司機故意殺害死者的可能。另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基于此,句容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女兒死亡賠償金18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杜某承擔。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保險公司已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故本案是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該法律條文是防范投保人為了獲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這一風險作出的規定,但是本案中,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及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能合理排除存在這一情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