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蘇龍獄減建字第172號

    罪犯吳永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2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永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永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四萬一千零七十八元一角九分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永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