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沈衛兵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電話:025-83522232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2862
罪犯沈衛兵,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江蘇省啟東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12年8月31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啟刑二初字第00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衛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執行。后因詐騙罪,于2013年12月20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以(2013)啟刑初字第0151號刑事判決加刑,合并執行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2018年6月1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314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28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8月29日止)。
罪犯沈衛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已履行二萬二千元,贓款五十萬八千七百六十一元二角四分已追繳并發還被害人。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衛兵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