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黃洪勃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電話:025-83522232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2394
罪犯黃洪勃,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廣東省汕頭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16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1刑初6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洪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整。黃洪勃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蘇03刑終1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洪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已履行;退繳違法所得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洪勃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