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朱挺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電話:025-83522232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3003
罪犯朱挺,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浙江省永嘉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8月18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2刑初2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七千元整,由偵查機關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其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挺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