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在執行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李某寶以跳樓相威脅,阻礙法院執行。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原來,2022年11月11日18時39分許,原告陸某梅駕駛一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前方同向被告李某寶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致二人受傷、二車受損。經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認定原告陸某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某寶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陸某梅將被告李某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李某寶賠償原告陸某梅各項損失28972.62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陸某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李某寶,希望其能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處理此案,但被執行人李某寶明確表示不會履行判決,并揚言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就會采取極端行為。

考慮到該案屬于涉民生類案件,為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促進案件實質化解,執行干警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耐心解釋和疏導,但被執行人李某寶明仍然拒絕履行義務。

8月24日清晨,執行干警在執行集中行動中再次敲開家門,當面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協商處理該案。在執行干警勸解過程中,李某寶情急之下跑到陽臺欲跳窗自殘,執行干警及時予以制止,告誡其這樣做是在威脅、阻礙法院執法,緊急關頭,執行干警迅速攔下李某寶,在與其拉扯過程中一名干警手臂等處也被擦傷淤腫。

此時的李某寶仍拒絕立即到法院接受調查,法院干警在多次勸說無果后,采取強制措施將李某寶帶回法院。

李某寶被帶回法院后,經說服教育,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具結了悔過書。因其支付寶賬戶內有足夠余額案件得以結案。

盡管案子執行完畢了,但李某寶采取威脅手段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了有關法律規定。經合議庭討論研究,并報領導批準,決定對其采取罰款5000元,罰款已繳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