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貨區意外砸傷人 買賣雙方均擔責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陳楠 馮憲勇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2539
為了撿拾掉落地面的零星蒜頭,蒜農被正在卸載的蒜袋壓傷,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誰來擔責?蒜農和蒜商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
2022年6月,邳州大蒜交易市場一片繁忙,李某個人獨資經營的農貿門市收購了蒜農王某的一車大蒜,大蒜在過磅后送至庫房房間,該門市工人進行卸貨,王某看到地面有掉落的零星大蒜,趕緊上前幫忙撿拾,不料,大蒜車上的蒜袋突然從車上滾落,砸中王某,當日王某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查王某多處骨折,累計花費醫療費25872.69元,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將李某及李某農貿門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邳州法院碾莊法庭收到案件材料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及責任承擔問題、原告主張賠償的各項損失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法庭審理,法官認為,被告李某及其獨資經營的農貿門市對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具有相應管理職責,本案中,原告出賣大蒜過程中,初次過磅后,原告大蒜車輛按指示進入被告場地,被告組織人員卸車,被告對大蒜卸車、搬運具有管理控制職責,現無證據證明被告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卸車過程中,被告方沒有提示原告注意安全,被告方工人在卸車過程中操作不規范,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出現車上蒜袋傾倒滑落,同時,被告方也沒有制止原告在車附近撿拾大蒜,最終導致原告被卸貨過程中車上滾落的整袋大蒜砸傷,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此被告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王某系大蒜種植戶,經常販賣大蒜,對裝卸流程及在車下撿拾行為存在的風險理應非常明晰,但其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相應安全防護裝備,撿拾過程中亦未注意及時觀察風險,缺乏基本的安全審慎義務,自身也存在較大過錯,因此酌定由二被告承擔70%責任,原告自擔30%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135092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被告也依約履行完全部賠償,糾紛至此解決。
邳州法院碾莊法庭轄區有全國最大的優質白蒜生產基地,每年大蒜市場交易紅火,相關糾紛時有發生,該庭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專門選派資深法官成立快審團隊,采取庭前調解、巡回審理、小額訴訟程序等方式,及時解決大蒜交易相關糾紛。同時通過開展普法講座、法律講堂、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普法,積極引導蒜農學法用法,促進當地大蒜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