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提醒:親,“七天無理由退貨”也有保鮮期喲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何亞平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3010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過權利的行使有邊界,“無理由”并不等于“無條件”。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七天無理由退貨”引發的糾紛。
李某于2022年1月17日在某網購店鋪購買了10件衣服,共計支付貨款1988.80元,并購買了運費險。后該商家將其中9件衣服分為3個快遞件發送給李某,李某分別于2022年1月19日、1月21 日、1月27日簽收。另有1件因無庫存暫未發貨。2022年2月8日,李某向商家詢問另1件發貨時間,并表示其有3件要退貨。該商家回復不同意退貨。李某再次詢問為何拒絕退貨,并表示還有1件沒有發貨,需試了再決定退哪些。商家回復超時不予退換。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2022年2月8日,原告向前述店鋪以尺碼不合適申請退還上述訂單中的3件衣服,價格共計700元。商家以申請時間已超售后服務時限(分別為已簽收12天、18天、20天)為由拒絕退貨退款。后原告向淘寶客服申請處理,雙方協調不成。李某認為,其有理由在收到該訂單項下全部商品后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的權利,其購買的運費險也應當在其收到全部商品后再行決定是否使用。商家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通過網絡平臺向經營商家購買涉案衣服,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李某向商家要求退貨并主張退還相應貨款,商家以李某超過“七日無理由退貨”期限為由拒絕退貨退款,雙方對前述七日期間的起算日存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李某認為其一次性下單而商鋪分批次發貨,應以最后一次發貨的簽收日期來考量起算日。而商家拒絕的理由為李某已實際簽收相應衣服,李某在簽收之日起超過了七日主張退貨不符合退貨的規定。本案中,根據李某網絡購買涉案衣服的情況來看,涉案衣服均為單件商品,李某在收到相應衣服后即可對該衣服的款式、尺碼及顏色等進行判斷取舍,其相應知情權可以得到保障,其在收貨七日內應當作出是否需要退貨的選擇并及時反饋給商家。而李某收到該3件衣服的實際簽收之次日至其向商家反饋退貨之日的期限明顯超出了七日,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李某在店鋪網購多件不同衣服,合并為一筆訂單支付相應貨款,涉案衣服并非整體而不可分,其主張以同一訂單全部商品的收到日期來確定起算日,依據不足。李某主張的運費問題,與七日期限無理由退貨權利的行使并無關聯,李某在收到衣服后如需退貨,應及時告知商家;如因商家分別發貨導致其運費負擔增加,雙方亦可另行解決,李某不能據此免除其在收到擬退貨衣服的七日期限內向商鋪發出退貨通知的義務。因此,李某要求被告退貨退款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特殊情況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絡購買商品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消費者無法直接掌握網絡商品的實情,解決消費者在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目的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由選擇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消費者享有相應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亦有在前述期限內退貨的義務。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在收到相應商品后,即可根據實物來判斷取舍,其相應知情權得到了保障,應當在收貨的次日起七日內作出選擇并反饋給商家,否則,商家亦可根據前述規定拒絕退貨。因此,法院對本案李某要求退貨退款的主張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