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罪犯馬子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3-08-14 瀏覽次數:3248
江蘇省蘇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2〕蘇蘇獄減建字第297號
罪犯馬子軍,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
2009年10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錫刑初字第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整;犯出售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2012年4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2)蘇刑執字第0186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16年4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刑更13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18年12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5刑更10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8年9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九年。
罪犯馬子軍自上次啟動減刑程序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監區衛生打掃,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沒收財產八萬元已履行一萬元,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在減刑間隔時間及減刑幅度上,應當從嚴把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子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改為八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3年7月10日